1. 已开具的发票存根联和发票登记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不得擅自损毁。已经开具的发票存根联和发票登记簿,应当保存5年。保存期满,报经税务机关查验后销毁。”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8〕80号)第四条第二项规定:“使用机具开票的电子数据,必须妥善保存,做到不丢失、不更改,确保所存储的每一张发票电子存根数据与付款方取得的发票联数据一致。发票电子存根数据视同纸质发票存根保存。”
2. 已开具的发票记账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362号)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完税凭证、发票、出口凭证以及其他有关涉税资料应当保存10年;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根据《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财政部国家档案局令第79号)第十四条规定:“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永久、定期两类。定期保管期限一般分为10年和30年。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从会计年度终了后的第一天算起。”《企业和其他组织会计档案保管期限表》明确,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保管期限为30年。
3. 取得发票的发票联
发票的发票联是购买方的记账凭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及《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企业取得发票的发票联是购买商品、接受服务等的记账凭证,应按企业的原始凭证进行保管,其保管期限是30年。
4. 取得发票的抵扣联
发票的抵扣联是购买方的扣税凭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362号)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企业取得发票的抵扣联保管期限为10年。
5. 取得的电子发票
根据《财政部会计司关于公布电子凭证会计数据标准(试行版)的通知》(财会便函〔2023〕18号)的规定,接收方取得数电票报销入账归档的,应按照《财政部 国家档案局关于规范电子会计凭证报销入账归档的通知》(财会〔2020〕6号,以下称《通知》)和《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财政部、国家档案局令第79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一,接收方可以根据《通知》第三条、第五条的规定,仅使用数电票含有数字签名的XML文件进行报销入账归档,可不再另以纸质形式保存。
第二,接收方如果需要以数电票的PDF、OFD格式文件的纸质打印件作为报销入账归档依据的,应当根据《通知》第四条的规定,同时保存数电票含有数字签名的XML格式电子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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